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和睦团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邻里间的砍树纠纷案,判决砍树者赔偿树主人财物损失800元。
曾某与赵某系邻居。曾某屋前两棵荔枝树的枝叶长到赵某房屋外墙,影响了赵某日常生活便利。赵某在未告知的情况下把部分树枝砍除。曾某作为两棵荔枝树的共同所有人之一,将赵某诉至白云区法院,要求赵某赔偿财产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即使存在树主人对树木管护不及时的行为,相邻权人自行救济亦应遵守最小损害原则,优先选择损害最轻微的手段。本案中,两棵荔枝树是成年结果树,根据植物生长特性,修剪应尽量剪除果柄、枯枝及晚秋梢,保留强壮枝和水平枝。赵某砍除了部分强壮枝,树冠减少近半,确实对果树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从果树现状看,被修剪部分已经重新生长。因此,综合全案案情,法院酌定赵某赔偿800元。原、被告提起上诉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