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涵盖行政处罚、行政协议、拆迁补偿、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等多个类别的行政行为,彰显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做好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工作。去年,3669件一审行政案件以调解或原告申请撤诉方式结案。
本次发布的案例共四个,在某票务服务部诉某市交通运输局、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中,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参与协调促成争议化解。在吴某等442户诉深圳市某区住房保障中心行政协议案中,通过示范判决高效化解已经成诉的群体性纠纷。在曾某等诉东莞市某街道办事处继续履行拆迁补偿协议案中,加强府院联动实质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在钟某诉梅州市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中,推动跨省行政机关主动担当作为。
近年来,广东法院加大行政纠纷实质化解工作力度,建立健全省市区(镇)三级府院协同联调机制,指导各地建立市级行政调解中心、区级调解工作站,让群众就近就地实质解纷,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截至2025年上半年,全省共成立103个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累计成功化解4万件行政争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回应人民群众最迫切、最现实的解纷需求。
01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助力实质解纷
——某票务服务部诉某市交通运输局、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东莞市某票务服务部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于2023年1月13日使用深圳某公司客车在广州市某路段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某市交通运输局决定给予该票务服务部责令停止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处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经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维持后,该票务服务部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争议化解情况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与各方当事人沟通,深入分析案情,结合行政法规对非法营运行为的罚款起罚点进行下调的规定,发出判前调解建议函,复议机关负责人在庭审时发表实质解纷意见,引导某票务服务部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并建议执法机关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出发,考量违法行为情节,适当调整处罚幅度。经法庭主持协调,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某市交通运输局按规定变更调整罚款数额,某票务服务部当庭认罚并将罚款一次性缴纳完毕,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不再执行。法院制作行政调解书,确认了上述调解协议的合法性。
02
示范判决高效化解群体性纠纷
——吴某等442户诉深圳市某区住房保障中心行政协议案
基本案情
吴某等442户业主分别与某区住房和建设局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安居型商品房一套,合同的“特别提示”中规定签约10年后,买受人可以申请取得完全产权。合同第十二、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在2019年10月27日前通知买受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办理产权证书。如因可归责于出卖人的原因造成买受人不能按约定期限取得产权证书的,出卖人应自2019年10月27日起,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后某区住房保障中心承接某区住建局的保障性住房配售职能,某住保中心于2020年4月3日通知吴某等442户业主办理产权证书,逾期160天履行通知办证义务。吴某等442户业主分两批提起诉讼,因其总房款不同,分别请求法院判令某住保中心支付8000至16000元不等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某住保中心主张机构改革等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不能归责于该中心,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争议化解情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批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某住保中心逾期160天履行通知办证义务,违反《买卖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某住保中心主张的机构改革等原因系政府内部原因,后果不应由业主承担,某住保中心作为政府确定的履约、责任主体,应代表政府承担违约责任。涉案房屋为安居型商品房,买受人签订购买合同十年后,方能取得完全产权,涉案房屋方能上市交易。某住保中心虽然逾期通知业主办证160天,但对业主取得完全产权、房屋上市交易并不产生影响,业主并无实际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鉴于本案交易对象是低于市场价的福利性住房,延迟通知办证并未给业主造成实际损失,约定的过高违约金应当适当调减,遂维持一审判决,判令某住保中心向每户支付违约金2000元。第一批案件判决作出后,第二批起诉业主与某住保中心达成和解,某住保中心参照第一批判决支付违约金2000元,第二批起诉的业主均撤回一审起诉。
03
府院联动促历史遗留问题实质化解
——曾某等诉东莞市某街道办事处继续履行拆迁补偿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07年,东莞市某街道办事处与包括曾某在内的某花园小区二百余名业主分别签订《城市拆迁补偿协议书》,就扩建学校规划达成产权调换(补偿)协议,曾某等业主同意街道办事处拆除原旧址房屋,在新址对业主予以房屋产权置换,街道办事处负责为业主办理新址房屋的房产证。后因新址所在地块为集体土地,尚未完善相关用地审批、规划报建等手续,且施工资料缺失,造成包括曾某在内的该项目二百多名业主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成为历史遗留问题。2024年,曾某等十九名业主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某街道办事处继续履行拆迁补偿协议,为其办理不动产权证。
争议化解情况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查明案件症结焦点后,多次召集业主代表与东莞市某街道办事处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进行面对面沟通和协调。在法院积极组织和推动下,成立了“某街道安置小区办证工作领导小组”。因新址地块为跨镇街的邻镇管辖土地,邻镇政府将该小区办证问题列入了重大事项报告。法院与业主代表、街道办、邻镇政府、新址所在村集体等多方磋商协调,向各行政机关了解办证所需的征地、供地、办理国有土地证、报建、竣工验收、办理不动产权证等手续流程,拟定了工作推进时间表。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新的《协议书》,约定了办证期限。十九名业主均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该案和解结案。其他业主亦明确表示放弃诉讼意愿。据悉,目前新址地块已获得广东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办证进度加速进行。
04
“如我在诉”实质化解工伤认定纠纷
——钟某诉梅州市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基本案情
钟某是梅州某公司(福建某公司子公司)员工,2021年9月,钟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因受伤时钟某在福建参保,于是钟某向福建省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两次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后又自行撤销认定决定。钟某提起行政诉讼,经福建两级法院审理,于2024年9月判决驳回钟某诉请。期间,福建某人社局中止工伤认定程序。此后,钟某又向梅州市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以其已超1年申请时限且受伤时在福建参保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钟某遂诉至法院。
争议化解情况
兴宁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钟某在福建维权期间属非因自身原因耽误申请时限,2022年1月至2024年9月5日维权期间不应计算在其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梅州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在梅州市为钟某缴纳工伤保险,而福建省不属于用人单位参保地,梅州市某县人社局应当受理钟某的申请。为避免程序空转、实质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多次与福建某人社局、梅州市某县人社局协调,推动福建某人社局终结钟某的工伤认定程序,梅州市某县人社局撤回不予受理决定并受理钟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钟某撤回起诉。2025年2月,钟某收到梅州市某县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